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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章 queen’s pleasure(三)

从诺曼王朝和金雀花王朝开始,宫廷就一直是英格兰的“心脏”,英格兰的血液全朝着它流动。围绕在国王的周围,有主教、律师、有学问的作家、诗人、探险者、艺术家,也有赌徒、被没收土地的没落贵族、伪装成占星术士的骗子。所有这些人在宫廷中均寻求国王的恩惠,不论国王走到哪里,他就会吸引一群人跟在他后面,即便是伊丽莎白一世时期也是如此,不能在宫廷就像是受到了永罚的诅咒。

伊丽莎白一世的母亲就是鼎鼎大名的安妮·博林,而她的继任者则是玛丽·斯图亚特的儿子詹姆斯·斯图亚特。

继承人已经有那么多了,伊丽莎白一世可以随便挑,为什么要自己冒着生命危险生一个?

反倒是王位只有一个,多少人挤破了脑袋想去带上那顶王冠。

教会没有承认亨利八世与安妮·博林的婚姻,他们甚至连亨利八世与第一任王后离婚都不承认,更别提给伊丽莎白一世加冕了,这导致伊丽莎白一世处于“非法”的地位。

女王更专注于巩固自己的统治权,她很清楚如何得到臣民的爱戴,而且她还可以用自己的婚姻当筹码,在法国和西班牙这两个大国之间进行权力平衡,为英国谋求最大限度的利益,她继位后据说将加冕戒指戴在了左手无名指上,作为把自己一生献给国家和人民的象征。

安妮女王是斯图亚特王朝的末代君主,她与丹麦王子乔治结婚,生了17个儿女,但个个短命,这位丹麦王子可没像威廉三世以及阿尔伯特亲王那样,获得英国的“摄政”权。

这对夫妻有点“与世无争”,据说在安妮女王的宫廷里流行喝茶,她更爱和女官们在茶桌上讨论伦敦的蜚短流长。

有个诗人还写了讽刺诗,虽然他写的讽刺诗可能只有他自己才看得懂讽刺了什么,总之人聚在一起很难不聊这些,然后这些人带着在茶桌上得到的信息,到别的茶桌上传来传去。

维多利亚女王的母亲肯特公爵夫人结过两次婚,生了三个孩子,一个女人拉扯大三个孩子对她来说很不容易,虽然有哥哥利奥波特帮她处理债务和女儿继承权的问题,但女人总是需要有人陪伴的。

渐渐地,宫里开始流传她和约翰·康罗伊爵士之间的暧昧,而且大人们说这些的时候一点不避讳小公主,维多利亚于是开始疏远肯特公爵夫人,尽管维多利亚小时候还和她共享过一间卧室。

在19世纪以前,人们对诽谤没有任何概念,即使到了1847年《诽谤法》颁布了,法官也不会在审判前禁止某一本书或某一篇文章出版

这是1689年《权利法案》第九条规定的,该条阻止任何法院对言论自由和争论自由或议会事项提出指控或质疑。

在英国普通法中,“真相”不能作为诽谤指控的抗辩理由,诽谤罪成立需要证明存在“实际伤害”的情况下才可诉讼。

即便是诽谤的作品,法院也不能限制其出版,出版方可以用补偿金的方式来补偿个人名誉时,法院更看重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价值,除非这涉及公共利益。而被告想要以合法行为进行辩护,并要求公正评论,也要证明事关公共利益,“真相”才可以作为抗辩理由。

也就是说,即便丽塔基斯特写的文章不属实,法院也无法禁止她不写,更何况《预言家日报》在发行量上和《泰晤士日报》差那么多,法庭是不会去考虑这种被认为“危害很少”的请求的。

那么倘若不去麻瓜法庭告,而去巫师法庭告呢?

那原告也要证明因为丽塔基斯特的文章,让自己处于“被仇视、嘲弄或蔑视”的境地,一个麻瓜种在纯血主义者占主流的世界里,就算没有丽塔基斯特的文章也处于这种境地,如何证明自己所受伤害由丽塔基斯特的文章造成呢?

既然无法证明,那么就不能告诽谤罪,而且名誉受损可以用赔偿金补偿,这通常是在庭外达成和解的。

公共利益包括很多,其中包括公共秩序。理论上书面诽谤是要纳入刑法的,但刑事惩罚很少因书面诽谤而启动,反倒是某位球迷在比赛中的球场上发出低俗、有煽动性的叫骂,引起了球场骚乱是一种刑事犯罪,因其言论给治安带来了威胁。

西弗勒斯·斯内普是因为阿不思邓布利多的保护而免受审讯的,他被认为是阿不思邓布利多的私人间谍。

但阿不思邓布利多是威森加莫首席法师,却不是法官,更不是国王,谁给他的权力保护人的?

还是他妄图和“老朋友”一样,成为魔法世界的“管理者”(ruler)?

这样的话当然不会出现在报纸上,却被人口口相传,到处都传遍了。

出现在报纸上的是关于他弟弟阿不福斯·邓布利多的消息,丽塔基斯特很知道掌握“分寸”,让人浮想联翩的同时又抓不到实质证据,显然她去国际巫师联合会后“笔力”精进了。

至于检查总长下禁令,禁止报纸刊登关于前军情五处特工所写的书,当私人保密义务、保密的公共利益和公开消息的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考虑到《欧洲人权法案》第10条,法院不能禁止报纸报道,也不能判报社公布这些消息需要事先获得检查总长和法院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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