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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章 远处的幽灵(二十三)

在剑桥大学帕克图书馆,有一份手抄本,尽管它成型于诺曼征服之后,其内容却是昂格鲁-撒克逊时代的法律条文,大体上看是对昂格鲁-撒克逊时代法律的文献汇编,但也包括了多位国王法典节录、条约、盟誓、婚姻、遗嘱等等。

不过最为关键的是条约,即便是诺曼人统治期间,他们曾认可并且维持了一些旧条约的效力。

其二就是帮助诺曼统治阶层了解昂格鲁-撒克逊人的社会习惯,看起来很像昂格鲁-萨克森贵族的马尔福实际上是跟着威廉一世来到英格兰的诺曼人,他家收集了不少麻瓜宝藏和艺术品,这其中包括伊丽莎白一世女王的手稿,内容是关于她翻译西塞罗论文的。

女王的手稿当然不止一件,她还翻译了别的古希腊学者们的作品,同规格的都是被收藏在皇家图书馆里的,轻易不会示人。

在他的收藏品中还有一本13世纪由僧侣抄录的《英格兰的法律与习惯》,讲述的是一位英国法官审判偷盗罪,该法官认为“偷盗行为如若缺乏意志与企图,就不构成偷窃,因此孩童与疯人就不应受罚”。

小孩子偷窃在当时大概两个原因,一个是模仿,另一个受他人指示,比如街头流浪儿被成年人控制着扒窃,他们只知道如果不偷够足够的钱包,成年罪犯会不给他们饭吃,没有想过用扒窃的钱包里的钱。

“不当行为是由意志与企图这两个条件来界定的,因此没有偷窃的想法,偷窃就不成立。”

关于疯人则是引用罗马法学者莫德斯丁的着作,他认为罗马法从宽处理疯癫者是因为“不幸的命运”(infelicitasfati),主张即便疯癫者有犯罪行为,但是基于他们本身的不幸,无法像人那样有理性和理解力,像野兽一样,因此虽构成犯罪也得以豁免。

18世纪的英格兰与威尔士,偷窃财务超过40先令的9岁孩童就能被处以绞刑,当时每年约有两百人被处死,因此陪审团常常会故意降低认定赃物的价格,以避免幼童被处以绞刑。

同时对于疯人的标准也和过去不一样,以前的人认为天生痴愚、无法数到20先令,不知自己父母、无法了解他人指示教导的都是疯人。

这些都是利用一般人对于某些状态的类比所理解的精神异常(insanity),大概也是在这个时候,精神异常不再是医学词汇,而是作为法律术语使用了。

如果一个人真的精神异常到不知道自己名字、家人等等,那么他有能力犯下罪行的可能性也很低,这时人们对于疯人的理解,从野兽一样缺乏理性,变为缺乏区辨能力,他无法区别善与恶、对与错。1833年时有一个苏格兰人,他甚至无法区别表是不是个活物,当他看到表不动了,以为它和雪地里动物一样被“冻死”了。

这种情况被称为局部精神异常,但这种局部精神异常是不能免罪的,因为人们觉得这个人还残存着一些理智,可以明辨行为善恶,克制自己的意图。

到了19世纪初,准确地说是1800年,当乔治三世在特鲁里街皇家剧场看戏时遇刺,刺客名叫海特莫尔德,他曾经是1794年参与英法战争的士兵,由于重伤——两把刺刀刺进头颅,并且还有一刀刺进身体——他被战友抛弃,却奇迹一样康复了,随后出现了精神异常,数年常陷入无法控制的暴怒之中,家人们不得不将他关在家里。

他是如何从家里跑出来,并且还拿到枪的无人得知,他在开了一枪后,子弹没有射中国王,接着他就被身边的人给扑倒了。

在询问中,警察很快就明白他有精神问题。他行刺的动机是因为他认为人类将遭遇灾难,唯一可以改变这个命运的方式是让他殉难,但他又害怕自伐会下地狱,于是他假装要伤害皇室成员,不过他当然不愿意伤害自己敬爱的国王,他只是相犯叛国罪,然后被绞死罢了。

海特菲尔德的律师很清楚,他的行为没有办法适用于是非对错准则,被认定为精神异常,因为他非常清楚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

于是他在辩论时提出,精神异常的鉴定准则不应该只局限于思考能力和察觉对错方面,还应该有“妄想”的存在有无。有鉴于海特菲尔德在战争中立下的功劳,陪审团判定了海特菲尔德精神异常而无罪,他被移送到精神病院并终老于此。

1805年,有一个名叫约翰·贝林罕的商人,他因为拿破仑战争不断倒霉,于是决定去俄国去碰运气,但因为债务问题被判入狱,他向英国驻俄领事馆求助,认为自己遭到了诬告,但当时因为世界局势等复杂原因,官方并没有介入对俄国内事务,他在监狱里关了5年。

等他出狱后,他向外交部索要赔偿,不过在案发前六个月他都没有得到任何回复。

他最终认为刺杀是解决之道,接着在1812年5月1日,他守候在下议院的大厅,将当时的首相斯宾塞·帕西瓦尔开枪射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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